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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良法与舆论审判
作者:内蒙古万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0日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法治建设不断健全,以及网络信息化、法律与道德自由的分歧越来越突出,民众的道德审判与公权力的法律审判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明显,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就是对解决民众的道德审判与法律审判提出相应的建议,着重解决两者之间的尖锐冲突并最终达到既合法又合理,既能依法裁判又能达到相应的社会效果。本课题主要为分析人性的弱点以及法的局限性,深入探讨法与自由道德的关系,其对现实审判以及法律进程的研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意义,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折中的方法,并最终达到既能在法律的框架内执行,又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期望。
关键字:道德审判、法律审判、自由、正义、良法、善治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ule of law continues to improve , as well as differences in 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egal and moral freedom and more prominent, people judge the law conflict with the moral judgment of public authority between the more and more evident that the issue the purpose is to solve people's moral judgments make recommendations and legal trial , sharp focus on solving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two and ultimately both legitimate and reasonable , both legally referee can achieve appropriate social effects.The main topic for the analysis of the limitations of human weakness and the law , in-depth stud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 freedom , the trial and the study of the realities of the legal process has a strong practical significance , in seeking a compromise between the two methods, and ultimately achieve both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 but also to meet 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of the people.
Key words: moral judgment , trial law , freedom, justice, good law , good go vernance

引言:
现代经济高速发展,网络的全球化,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交流方式。公众舆论对社会有巨大的进步作用,其责任要求其实施对司法的监督。媒介作为舆论与司法的桥梁,很容易引导舆论,进而影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在社会进步中举足轻重,在司法审判领域,强大的舆论力量可以对司法机关的审判进行良好地 监督,但是,有时在媒体和网络片面或模糊的报道下,社会舆论很容易偏激地倒向司法审判中的某一方,舆论的压力以及先入为主的心理因素同样会对法官独立地判 断案情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法律的公信力。不仅仅是在当今社会,从古至今,从内到外,从苏东坡的认罪到王菲姜岩婚外情自杀案,从苏格拉底之死到路易十六被推上断头台,在社会与历史的变迁当中,法与自由道德、正义之间的分歧越来越突出,舆论审判与法律审判的冲突也越来越明显。
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与民众的独立监督权都有其独特的价值与功能。表达自由与审判公开的不断推进,必然会带来两者的冲突,因而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也是司法实践中比较现实的问题,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尤为重要,并应为达到制衡点采取有利措施。


一、良法与舆论审判综述;
何谓良法,法律的诞生之初就是为了更好的调节社会矛盾,它担负着人们对于更好生活的期待,也规制和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法律不仅仅需要善良、公平、正义。也需要严厉、惩戒和庄严。而良法就是在法律的两面性中斟酌选择一个平衡状态,使其尽可能的满足人们期许的同时,又能不过多的干涉人们正常的生活。良法既是善良之法,也是正义之法,既能在弱者受到欺负凌辱时给予国家强力的保护,也能在施暴者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时给予适当惩戒。但由于法律最初的制定一般是有统治阶级来完成,其在立意本身就不可避免的对统治阶级有所偏薄,统治阶级需要更多的特权和机制,来保障和巩固维护统治,但这种偏薄有不能完全没有限度,苛政猛于虎,而良法就像一条拴住老虎的绳子,既不能把其死死的拴住丧失了威力,也不能让老虎挣断了绳子为害四方,而社会舆论就是吸引老虎挣脱绳索的主要原因。
社会舆论一般指人民群众针对某一事件自下而上表达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本身就是一种复合体,它既包含着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对民主自由的向往、当然也会有对苛刻不公的发声、对强权保证的反抗等。它代表着特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某一特定群体的大多数人的认知程度,因而舆论总是在随着外因的变化而变化,就像十几年前钱列阳大律师为东北涉黑案件担任代理律师,当时的人们会在法院门口向他丢臭鸡蛋。但是十几年后的几天,再有律师为犯罪份子辩护,人们反而会给与支持。
两者之间争端博弈,最终在某一个平衡点促进着社会的进程,但当法律过多的拘束了人们的自由,舆论审判也就诞生了。
二、案例
(一)路易十六被推上断头台,没有法律规制下“舆论民主”的恣意妄为:
有人说,中国的历代王朝的更替以及伴随其间的农民起义,其实就是一种暴君与暴民的交互转变的过程,我认为这种说法换之世界也是通行的。这种被“暴民”颠覆了的暴君政权,最终自己也转化为另一个暴君,这里面最典型的代表就是被推翻的路易十六被推上断头台:
事件回顾:路易十六于1774年继位法国国王,其上任时法国王朝已经危机四伏,除了面临巨大的财政危机和尖锐的社会阶级矛盾,其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是否需要改革,按照当时统治阶层的一致意见,一旦改革就会使王朝的统治面临巨大的危机,于是上层阶级对于改革一直是懈怠和消极的状态,虽然路易十六本人前前后后也进行了几次改革,但由于教会和其他统治阶层的不支持,最终都是不了了之,最终在1789年5月路易十六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召开了第三阶层参与的三级会议,但此事并未为其争取到民众的支持,反而更加激起了民众改革的决心,于是在同年的七月,巴黎人民攻占了关押着众多政治犯的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由此为开端,虽然在1791年路易十六得以重掌王权,但在随后的法奥战争中被怀疑勾结外敌和贵族企图镇压革命,最终激起巴黎人民的起义,被国民公会判处死刑,于巴黎革命广场被处以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这场革命的并未因路易十六被推上断头台而就此终止,在其后的日子里,民众内心暴力的种子被彻底激发,这场法国大革命的领袖者包括罗伯斯皮尔、圣茹斯特、库东等都被先后推上了断头台,这场暴力革命的始作俑者们最终也沦为暴力刀下的冤魂。
当法律已经在舆论的力量下形同虚设时,人民的自由不但不会得到最大的保护,反而会因为权利的无边际而随心所欲,最终也只有当更大的暴力出现时,才能有所收敛。从法国路易十六国王被推上断头台,再到我国历史上陈胜吴广起义,古往今来,法律的强权和民众的自由一直在碰撞和博弈,既不能让法律规制了人民最基本的权利,那样会产生宗教一样的无边际法律。也不能让人民肆意使用权力从而践踏法律。唯有两者达到最大的平衡,才是社会最好,也是最安定的状态。
(二)从苏格拉底之死,浅谈民众审判之下的误判:
在西方的文明史上,有两个圣人之死震撼了人类的心灵,第一个是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稣,另一个就是死在公民陪审法庭审判下的苏格拉底,也有的说苏格拉底是为了自己所坚持的信仰,死在了自己的固执下,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不自由,毋宁死”的伟大践行者。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美勒托等三人指控“败坏年轻人和不敬畏神灵两项罪行,因为苏格拉底说太阳和月亮都不是神明,而是真实的物质,并且将这种“歪理邪说”公开演讲宣传,将其传播给雅典城的年轻人”。苏格拉底的申辩则有些含糊其辞,并未直接回答自己是否相信神明,而是反问控告者神明到底是什么?在此次庭审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希望苏格拉底为他自己写一份辩护词,因为民众陪审团经常会受到庭审气氛的左右而忘记了所谓的正义,而恰好苏格拉底是雅典的能言善辩之辈,但苏格拉底不但婉言拒绝了,在庭审的过程中不但没有按照一般人那样祈求陪审团的宽恕,反而是向斗牛士一样处处向陪审团开火,说自己的行为是受到神明的指引的结果,在场的500名陪审团成员的智慧和德行都比不上自己等等……。此举无疑激起了陪审团的怒火,经过激烈的讨论后,陪审法庭第一次投票以280比220判决苏格拉底有罪。按照雅典的审判制度,陪审法庭有两次投票权,第一次对是否有罪投票,第二次对量刑轻重轻重投票。也就是说只要苏格拉底在第二次投票时争取了30个判决自己有罪的陪审团成员的改判,按照雅典法定的规定,不相上下的表决,按照有利于被审判者一方判决,苏格拉底就可以获得最轻的惩罚。但苏格拉底仍然放弃了这最后一次宽大处理的机会,他感觉自己受到了莫大的侮辱,要求民众陪审团判决自己是民族英雄,并且以后可以再雅典最好中心圆餐厅免费就餐。民众陪审团感觉到彻底被戏耍了,最终以360比140票判决苏格拉底死刑。在行刑的前夜,苏格拉底的朋友和学生计划好了他的逃跑计划,但却被苏格拉底拒绝了,并且留下了名垂千古的一段话“假如我在这里逃走了,雅典的法律就会诘责我,是我用我的行动破坏了现有法律,损坏了国家的权威,让一个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具有威慑力,并可以为私人所任意取消和破坏,我们的国家还能继续生存下去吗?……”最终苏格拉底也没有逃走并在第二天被执行了死刑。
从苏格拉底的审判我们不难看到良法的重要性,苏格拉底生活的年代是雅典最强盛、最文明、最繁荣的时代。在如此情况下,展开一场已经有现代英美法系雏形的世纪审判,这里面有人民陪审团制度来反映民意,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无制度规范判决,甚至有两审终审制度避免冤案。但即便是在这些今天仍然在沿用的先进制度下,民众陪审团仍然两次判决苏格拉底有罪并且最终执行了死刑。苏格拉底也用自己飞蛾扑火般赴死的行为表达了自己对法律的信仰。现在来看,造成这次错案最大的原因就是当时的法律将民众的自由太过于扩大化了,以至于造成人民审判权利的无限大,完全可以按照个人喜好随意判决。苏格拉底用自己的死维护了雅典法律的颜面,维护了民众的自由。但制度不改,这种冤案难免发生,因为一个小的罪行却要承担与之完全不相对应的惩罚,法律的不确定性,对自己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难免引起恐慌,进而更一步扩大了自有的恣意妄为。因而一部良法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其确定性,自由不是没有边界的,不然就会成为胡作非为的猛虎。
(三)从苏东坡的认罪,看专制强权下形同虚设的法律:
所谓“盛世偏多文字狱”,中国历史上文字狱之频繁着实令人叹为观止,这中间受牵连到的最具影响的人物应该首推大文豪苏东坡。元丰二年,苏东坡上任湖州知县,按照以往惯例,应当向宋神宗上书感谢皇上的恩典,于是苏东坡上书《湖州谢上表》诗一首,此诗原本平常的很,但却在此诗最后两句发了两句牢骚,大体意思就是:“老朽原本是没有什么才能的,跟不上皇上您变法的步伐,是皇上看我老实不生事儿,给我这么一个职位。”单凭这两句诗到也没什么,也就是对当时宋神宗的改革说了几句闲话。苏东坡着实高估了宋代皇室对文人的豁免权,所谓伴君如伴虎,此诗经苦于升迁无望的监察御史何大正细心揣摩,终于让他发现了猫腻,你这诗不摆明了和皇上唱反调嘛。但是何大正也知道苏东坡是当代大文豪,一首诗是扳不倒他的,于是细心钻研苏东坡诗词四个月,终于“皇天不负有心人”,何大正终于在《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这一苏东坡的诗集中发现了几首顶撞宋神宗的诗,于是立即将自己几个月的研究成果上书宋神宗,说苏东坡包藏祸心,怨望其上,讪渎谩骂,无复人臣之节。宋神宗看后非常恼火,最恼火的莫过于苏东坡有一句诗“根到九泉无去处,世间只有蛰龙之”,大体意思就是“宋神宗你不是真龙天子,我要去九泉之下寻找真龙。” 墙倒众人推,众多朝臣也多附和检举苏东坡犯上行为,包括不支持神宗正在施行的青苗法、盐法、水利法等。神宗大怒,你苏东坡要去九泉找真龙,那我就成全了你,于是立即要求御史台查办苏东坡。
苏东坡最初也是文人傲骨,拒绝吐露同党(所谓有诗文交流的人),但是不交代不要紧,御史台各部门协同作战,终于在苏东坡家中以及其弟弟苏辙,朋友司马光、黄庭坚等家中都发现了与苏东坡来往的诗词。万般无奈之下,苏东坡终于是承认了自己的诗词确实有些不当之处。并恳请“苏轼自来疏于口舌笔墨,着恼朝廷甚多,今日必是赐死,乞归与家人诀别”。但求自己一死以求保全朋友家人,所幸宋代自宋太祖赵匡胤开始,就定下了一条规矩,不杀士大夫,所谓“丞相有罪至于罢黜”。再加上苏东坡本人积极认罪伏法,最终神宗开恩,将苏东坡贬为黄州团练副使。此案涉及到他的好友也都是贬的贬,罚的罚。
其实苏东坡的获罪,导火索是出言不慎,但归根结底是触犯了当时当权者的利益,最终的结果就是天子一怒,从此意气风发被摧折扫荡,这段充斥着王安石罢相离朝、司马光被罢黜的历史,苏东坡获罪最根本原因就是政治上所谓的“站队错误”,我们姑且不谈论神宗明君与否,以及此次变法利弊优劣,回头来看,当时所谓的变法改革,并不是以人民利益为最基本的出发点,变法改制要的也不是为了人头落地,而是异口同声,进而巩固当权者的统治权利,退一万步来说,决不允许你众口聒噪,即使是噤若寒蝉。中间透漏出的是强权之下对既有法律的践踏和蔑视,法律被当权者随意操纵以求其利益最大化,所谓强权必生恶法,恶法之下,民众所谓的权利也就荡然无存。古有“苏东坡乌台诗案”,今天也有重庆的彭水诗案、进京拘记者案、渭南书案等等......,但庆幸于我们没有生在那个一人之下的年代,这些案子最终都在舆论介入后得以沉冤昭雪。以史为鉴,为了杜绝恶法的诞生,首先就是要控制其背后的强权,就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将“权利关进笼子里”,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恶法的产生。
(四)从王菲姜岩婚外情案,当法律遇到舆论的压力:
王菲姜岩案是社会舆论对于婚姻道德问题最激进反映的顶峰,此案发生的背景恰好是社会上刚刚发生了“胡紫薇张斌事件”“张美然殷琪事件”,经过互联网的飞速传播,事件影响由虚拟转到现实,给事件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创伤,今天在这里也仅仅是讨论法律与舆论的问题,并不涉及此案中婚外情与道德。
案情经过简述:2006年初,王菲(男)和姜岩(女)经过六年的恋爱,最终结为夫妻,但由于姜岩比王菲大四岁,此事并未得到男方王菲家里的支持,结婚也就在没有任何仪式的情况下草草的办了一下,婚后王菲事业上升迁为部门主任,工作繁忙且由于年龄相对较小,对于家庭缺乏最基本的责任心,两人的生活开始出现冲突和矛盾。后王菲因公事去法国出差,旅途中和与自己年纪相仿的同事东方恩纳产生暧昧并发生关系,此事最终被姜岩知晓,经过多次与王菲的交谈,王菲不但毫无歉意甚至绝情的提出了离婚。外加王菲父母的压力,最终姜岩跳楼身亡。
案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开始出现大量的声讨王菲及“小三”东方恩纳的声音,这种情况随着网友人肉王菲、东方恩纳以及其家人、王菲母亲怒骂网友后愈演愈烈,最终演变成了全民声讨王菲和东方恩纳二人,受此事影响,王菲和东方被雇佣公司开除,并因为长期有陌生人打扰和挑衅离开了居住的房子,从北京迁往上海居住,王菲本人也因此事患上了抑郁症。最终,王菲于2008年将几个透露了他个人信息的网站和个人告上了法庭,此案就是后来所说的“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法院最终判决几名被告向王菲本人道歉并予以一定现金赔偿,同时在判决中批评了王菲这种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
这里我们不过多讨论婚姻忠诚这个道德方面的问题,仅看下当舆论不再受到拘束,虚拟暴力实体化的可怕性。此案其实在刚刚发生时并未过多引起社会的关注,但是经过几家网站的转载以及对网友既往思想的汇总,最终给这件事定下了一个调子,就是“王菲逼死贤妻,婚外情小三不可宽恕”。原本的一场家庭变故,被社会舆论无限的扩大化,变成了舆论道德审判的狂欢,透过互联网这个平台,人们在网上恣意谩骂,随意查询、分享、转载一个个有关于王菲姜岩事件真真假假的个人信息,更有甚者,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将与自己有过节,但与此事完全无关的人的信息杜撰成王菲的信息,最终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多无辜的伤害。更可怕的是一些网友不满足于虚拟世界的讨伐,开始集结上门寻找王菲理论,甚至在他以前居住的地方泼上红油漆。整个事件直到最后法院高调的批评了王菲的不道德行为,这中间一直没有给这些受害者一点儿保护。
时间过去这么多年,我们不得不为我们一直高度宣传的法治社会悲哀,此事件的很多参与者都是抱着他不道德,我就是有权力审判,批评,甚至惩罚他的态度参与了这件事,并最终没有受到法律任何否定性的评价。法治区别于人治,其最大的不同就是,真正的法治,是即使社会上的所有人都要欺负一个人,但法律可以顶住压力保护住这个人正当的合法权益,可惜我们没有看到这种结果,造成了这期没有法律规制的恣意妄为的舆论审判,所幸我国目前正在建立健全网络管理制度,网络监管法草案也于今日面向社会接受意见征集。
三、结语
何谓良法,法律的诞生之初就是为了更好的调节社会矛盾,它担负着人们对于更好生活的期待,也规制和制约着人们的生活,因此法律不仅仅需要善良、公平、正义。也需要严厉、惩戒和庄严。而良法就是在法律的两面性中达到一个中间的平衡,尽可能的满足人们期许的同时,又能兼顾不过多的规制人们的的生活。良法是善良之法,也是正义之法,既能在弱者受到欺负凌辱时给予同等的保护,也能在施暴者侵犯他人时给予惩戒。法律的制定者一般是有统治阶级率先完成,其不可避免的会在立意本身对统治阶级有所偏薄,他需要更多的保障来巩固和维护他的统治,但又不能过多的干涉到人们的切身权利,两者之间争端博弈,最终在某一个平衡点促进着社会的进程,但当法律过多的拘束了人们的自由,舆论审判也就诞生了。
舆论的诞生同法律恰好想法,他不是通过统治者有组织有预谋的策划,而是当整个社会的大多数人对法律的审判认为不公正时,抱团发出自己的声音,这种声音可能是带有非常浓重的主观色彩,但却是整个社会基本价值观的一种体现,是主流思想对一次与现有价值观不符的或者说是不合时宜法律判决的否定。我们经历了“扶老人案”“复旦大学投毒案”,也经历了“呼格吉勒图案”“贵阳小河案”,因而这种舆论审判有时会帮助提起一次正义的审判,有时反而会适得其反,使当事人得到本不应当的判决。但我们仍然需要舆论,需要有地方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不是凡事只能麻木被动的接受。
通过论文中“路易十六被推上断头台”“王菲姜岩婚外情案”“苏东坡的认罪”以及“审判苏格拉底”,这四个案子总得来说都属于让人再回首斟酌时的错案。路易十六案本身反应出的是民众的舆论权利被无限放大时,社会必将动荡不堪,最终受害的仍然是民众本身的权利。王菲姜妍案则反映出当法律开始随意插手私权利,开始所谓的道德审判,就成了法不责众时人们被随意践踏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隐私权。苏东坡案则反应出强权之下人们权利的形同虚设,再伟大的人也要为了所谓的大局委曲求全。苏格拉案则反映出当圣人遇到不公正的舆论审判,也只能通过身陨来维护法律最后的尊严。这四个案子共同点都是发生在法律和舆论力量不对称不平衡时,也反映和说明了两者之间若不平衡毕然产生冤案或者社会的动荡的情形。
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的,民众的权利却是一个社会稳定的基础,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根据不同的社会价值观,不同的社会进化形态很难作出一个统一的答案。只有赋予法律足够的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时就就事论事,当落后或不平等的法律无法给予公正判决时,就不应当过于维护法律的体面,而是应当尽可能的维护人们权利。当民众权利肆意妄为的侵犯别人的合法权利时,法律也应当承担起作为后盾的责任,果断的维护正义同时给这些肆意妄为者予以惩戒。唯有二者平衡并相互督促进步,才能更好的维护人们权益的同时也不过多的干涉民众应有的权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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